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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晶
文章發表時間:2020-07-29 03:20:55 / 散戶贏家 發表
發表內容: 力晶訂8/16為減資基準日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346)力晶-本公司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暨減資換發股票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9/07/28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7/28。 (2)減資基準日:109/08/16。 (3)本公司業經109年6月24日109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新台幣19,288,051,55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1,928,805,155股,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7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48767號函核准在案。 (4)本公司擬辦理第二季股東拋棄持股,實收資本額變動為新台幣31,709,411,810元,減資比例調整為60.8275286%。 (5)上述減資銷除已發行股份1,928,805,155股,按照原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減少608.275286股,即每仟股換發391.724714股本公司新股,新股換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減資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整股之登記,併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併股者,依股票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將做為劃撥手續費,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6)依公司法第168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依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本公司減少每股將以力積電公司普通股1股換發予股東,抵充本公司持有力積電公司股數有1,872,403,929股。計算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依前項第(5)點拼湊相關作業辦理,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者,則依股票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計算至元為止)將抵繳無實體登錄費用,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7)本次不同意本公司減資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即力積電公司普通股)退還股款之股東,銷除之股份以每股新台幣10元退還予股東,合計新台幣564,012,260元,按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股比例分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其他收入。 (8)訂定減資基準日為109年8月16日,依法自109年8月12日起至減資換發新股日停止股票轉讓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有實體股票而尚未換發無實體並欲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109年08月11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或以掛號郵寄(郵寄者以109年08月11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辦理過戶手續。 持有無實體股票欲辦理過戶之股東務必於08月07日(星期五)以前,將過戶資料(如:375私人間直接受轉帳/撤銷申請申請書、完稅後之證券交易稅單等)送至往來券商且於08月11日(星期二)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部完成驗證過戶手續。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資本額變更登記。 (9)相關減資後換發新股事宜俟呈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減資變更登記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減資換股作業相關事項並訂定減資換發新股日,上述相關作業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因應措施:無。
文章發表時間:2020-06-29 02:17:02 / 散戶贏家 發表
發表內容: 力晶:公司辦理減資致債權人公告 (109/06/29 09:13:4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346)力晶-本公司辦理減資致債權人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9/06/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業經109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並以持有之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案。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業經109年6月2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為調整資本結構,以提升股東權益,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168條相關規定辦理並以持有之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案,擬辦理減資新台幣19,288,051,550元,銷除股份1,928,805,155股,即每仟股將銷除608.275263股,減資比例為60.8275263%。 另截至109年6月24日減資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1,709,413,000元,分為3,170,941,300股,每股新台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421,361,450元,分為1,242,136,145股,每股新台幣10元。俟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發基準日,如因減資換發基準日前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變動,致影響本公司減資比例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調整之。 (2)台端對本減資案若有異議,請自即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之期間內,以書面檢附債權證明文件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向本公司提出,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3)又 台端提出異議後,若轉讓債權,則喪失異議權,已向本公司提出之異議視為撤回,併此告知。 (4)上述係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條、第74條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文章發表時間:2020-05-06 02:39:37 / 散戶贏家 發表
發表內容: 力晶擬於4/30掛號寄發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減資股款徵詢函 (109/05/04 09:42:3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346)力晶-公告本公司擬於109年4月30日掛號寄發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減資股款徵詢函 1.事實發生日:109/04/30 2.發生緣由: (1)緣本公司於109年04月10日經第九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擬辦理減資並以持有之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積電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 (2)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168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本公司依經濟部97年1月29日經商字第09700511280號函釋:「...所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應向全體股東進行徵詢作業。 (3)徵詢函書件暨回覆函如后: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減資股款徵詢函 受文者:貴股東 主 旨: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辦理減資並請貴股東同意以現金以外方式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請惠覆。 說 明: 一、緣本公司擬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股東會提案,以「現金以外財產」辦理減資退還股款,其中針對本次減資之摘要說明如下: (以下減資相關數據暫以董事會提案之資料為準,最終確切減資數據依股東會決議辦理之) (一)減資金額及比例:本公司目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1,709,415,480元整,已發行 普通股份3,170,941,54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擬減資新台幣19,288,051,550元整,銷除股份1,928,805,155股,預計各股東所持有之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晶)每仟股將減少608.275216股。 (二)以現金以外財產減資退還股款之「標的」及其「評定價值」:第(一)點所述之減資金額新台幣19,288,051,550元,擬以本公司所持有之子公司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積電)1,928,805,155股之普通股抵充之,力積電之每股價值為新台幣10元,係參酌致遠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股權價值評估分析報告」而評定。 (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退還股款」:依減資暨換發基準日,力晶股東名簿記載之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本公司減資銷除之股份每股將以力積電普通股1股換發予股東,計算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則按股票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計算至元為止)將抵繳無實體登錄費用;若不同意「以現金以外之財產退還減資股款」:則將減資銷除之股份以每股新台幣10元現金退還股東。 二、請貴股東同意上開以「現金以外財產」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並於民國109年6月19日以前以郵寄(可利用隨函所附之回郵投遞,免貼郵票)或親送方式將回覆函交付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到達日或交付日為憑。貴股東若未在109年6月19日前寄(送)達回覆函,本公司將視為貴股東同意以「現金以外財產」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 請注意:股東若於股東會後/減資暨換發基準日前變動持股,應繼受前手(出讓人)所回覆徵詢函之效力,本公司股務代理部將於過戶異動後兩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讓股東(受讓人)所受讓之股數為換取力積電股票或退還現金款項,受讓人不得變更或撤銷出讓人之意思表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啟 回 覆 函 股東戶號:       戶名: 股數: 本股東 同意以現金以外方式,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同意徵詢函所述,即貴公司減資銷除之股份每股換取1股力積電普通股股票) 不同意以現金以外方式,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即請貴公司減資銷除之股份以每股新台幣10元退還減資股款) 此 致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執 股東簽名或蓋章: (務必填寫) 身分證字號: (務必填寫) 聯絡電話: (務必填寫) 注意事項: 1.請貴股東擇一勾選同意或不同意,貴股東之勾選,一經送達不得變更或撤銷。 2.若未擇一勾選或是兩者都勾選者、股東未簽名或蓋章者,皆為不合格件,視同同意換取力積電股票。 3.本次減資換股,以本公司減資暨換發基準日股東名冊上所載股數為依據,且貴股東不得部分換取力積電股票。 4.股東若於股東會後/減資暨換發基準日前變動持股,應繼受前手(出讓人)所回覆徵詢函之效力,本公司股務代理部將於過戶異動後兩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讓股東(受讓人)所受讓之股數是為換取力積電股票或是退還現金款項,受讓人不得變更或撤銷出讓人之意思表示。 5.貴股東對於本次以現金以外方式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乙案之具體內容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部,專線:(02)2703-2277,或進群益金融網(https://www.capital.com.tw)查詢相關說明。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文章發表時間:2020-04-12 23:49:53 / 散戶贏家 發表
發表內容: 力晶董事會決議辦理減資60.8275216%並以持有之力積電股票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 (109/04/13 09:05:56)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346)力晶-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減資並以持有之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 1.事實發生日:109/04/10 2.發生緣由: (1)為調整資本結構,以提升股東權益,本公司擬辦理減資並以持有之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積電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 (2)本公司減資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1,709,415,480元,已發行普通股總數3,170,941,54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擬辦理減資新台幣19,288,051,550元,銷除股份1,928,805,155股,減資比例60.8275216%依減資暨換發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每仟股將銷除608.275216股,即每仟股換發391.724784股本公司新股,新股換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減資換發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整股之登記,併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併股者,依股票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將做為劃撥手續費,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減資換發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2,421,363,930元,普通股股數為1,242,136,39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3)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168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本公司依經濟部97年1月29日經商字第09700511280號函釋:「...所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應向全體股東進行徵詢作業;若股東同意本公司減資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即力積電公司普通股)退還股款者,依減資暨換發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本公司減少每股將以力積電公司普通股1股換發予股東,預計抵充本公司持有力積電公司股數有1,928,805,155股,力積電公司普通股價值依致遠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權價值評估分析報告,每股價值金額為新台幣10元。計算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依前項第2點拼湊相關作業辦理,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者,則依股票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計算至元為止)將抵繳無實體登錄費用,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若股東不同意本公司減資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即力積電公司普通股)退還股款,則將銷除之股份以每股新台幣10元之現金退還股東。將於截至徵詢截止後,依公司法第168條第3項規定辦理有關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報股東會。 (2)本公司減資經109年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發基準日等相關事宜。未來如因法令修訂、主管機關核示或因客觀環境需要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相關事宜並公告之。
文章發表時間:2020-03-09 23:47:54 / 散戶贏家 發表
發表內容: 力積電董事會通過申請停止股票公開發行案 (109/03/09 16:05:59)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770)力積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停止股票公開發行 1.事實發生日:109/03/09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擬配合母公司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力晶公司”)以現金以外之財產辦理減資退還股款案,並決定本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 (2)鑒於力晶公司為本公司之董事及持有本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若轉讓其持有股票需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辦理,故若力晶公司股東同意取得本公司股票抵充減資應退還股款者,於受讓前需填寫「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及檢具特定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檢視資格,且於受讓日起一年內轉讓本次取得之本公司股票時,皆需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若違反前述之規定,該受讓之股東將有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被處以罰鍰之風險。 (3)因力晶公司現有之股東人數眾多,為保留受讓股東轉讓權益,及避免受讓股東因轉讓未申報而被罰鍰,鑒於整體作業規劃之考量,爰先行申請停止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待力晶公司完成減資換股相關程序後,本公司另擇期重新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業經109年03月0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擬依公司法第156條之2規定,提請109年股東常會討論決議,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全權處理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2)本次辦理申請停止股票公開發行之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法令變更因應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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